昨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的口供排除问题作出突破性规定:将“违法使用械具”和“变相肉刑”明确列入排除范围;把造成精神痛苦而收集的证据也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范围;此外,对司法实践中不乏其例,但未引起足够重视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逼供规定,以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亮点1 将制造精神痛苦逼供排除
《规定》对现行刑诉法规定的“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细化为三种情形:
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械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多位专家表示,上述内容对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对象作了突破性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称,什么非法证据应当排除,是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辩护首先要面对的问题,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此虽有规定,但是比较原则,以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两种倾向,即办案机关限制较严,一些通过变相刑讯收集的证据常常被认为不是排除对象;另一方面,律师辩护则掌握过宽,一些只是程序瑕疵的证据往往被提出排除要求。
顾永忠说:“此次出台的规定尤其是把造成精神痛苦而收集的证据也纳入到了非法证据排除范围,是更大的突破。据了解,目前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赤裸裸地使用暴力已经比较少见,比较多的是此种制造精神痛苦的方式获取口供,将其依法排除意义重大。”
亮点2 原则上排除“重复性供述”
司法实践中,假如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获取了有罪供述,其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复就同一事实做出的有罪供述,能否当作证据?
对此,规定明确,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表示,这一规定首先确立了重复性供述排除的条件,要求作为排除重复性供述的前提,侦查人员一开始采取的非法取证行为只能是刑讯逼供,而不能是其他的非法取证行为。不仅如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来作出的重复性供述还必须与前面的刑讯逼供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不过陈瑞华也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重复供述的情况十分复杂,对这类重复性供述如果采取一律排除的处理方法,也不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意图。
因此,《规定》将更换讯问人员后取得的自愿供述排除在外。在此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做出有罪供述的,就不再是排除规则的适用对象。
亮点3 非法证据排除可要求法援
《规定》还对非法证据排除中的律师辩护问题作了专门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可以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非法证据排除中的律师参与。
顾永忠说,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是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提出并确立的一项具体制度,现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中,对于没有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排除非法证据具有直接帮助作用。
据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副司长杨向斌介绍,目前,司法部拟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就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基本职责、运行模式、工作管理和保障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 现状
人大法学院教授:非法证据排除实践不理想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立法层面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诉法实施至今已有4年多的时间,非法证据排除在司法实践中的情况如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告诉新京报记者,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实践中效果非常不理想,可以说是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诉法中最薄弱的一个环节。
原因
非法证据排除证明非常困难
至于原因,陈卫东表示,倒不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而是从侦查机关到审查起诉部门再到审判机关,对于非法证据排除普遍有一种消极甚至抵制的心态,“首先是因为排除非法证据麻烦,会使办案效率降低,影响办案人员的结案率;再一个是因为非法证据的排除会对案件实体处理带来影响,一个口供没有了,可能整个案件能否认定都会成为问题,撤回起诉或退回侦查的情况都可能发生。”
此外,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也非常困难,陈卫东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现在依靠的手段主要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出示录音录像、办案机关出具办案说明,查看所有录音录像有时是比较困难的,而且可能遇到有关部门不配合、不提供的情况;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或办案机关出示说明,基本上都是说自己没有违法。“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要找到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例也非常难。”
建议
收集公布典型案例进行指导
对于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然后依此获得的第二手证据如何认定和处理,也一直是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
陈卫东称,这种情形在国外被称为“毒树之果”,目前我国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可以看作没有明确禁止,主要是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违法的程度和派生证据的价值等酌情处理。
最高法审委会委员戴长林在昨天的发布会上也表示,《规定》针对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不同特征为非法取证立标准,明确对非法言词证据实行绝对排除原则,对非法实物证据实行裁量排除。
“两高三部”昨日出台的规定,最为社会各界所关心的问题就是,如何将文件规定落实到司法实践中。
“要落实好文件中的内容,首先我认为要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认识到证据的重要性,我们强调排除非法证据是为了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还要切实加强对非法证据排除各个环节的衔接和协作,如果有关的环节出现纰漏,应该有救济途径,尤其是在侦查环节和审查起诉环节应该加强;从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的角度来说,对非法证据排除要收集整理出一批典型案例进行公布,对办案机关形成引导和指导,伴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对于公然违反法定程序办案的,也应该予以相应的责任追究。”
■ 链接
非法证据排除的发展
●2010年
“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启了构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的进程。
●2012年
新刑诉法正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于排除的范围、阶段、程序等作了简要规定。
●2013年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4年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以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2017年
“两高三部”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系统性规定。
《规定》自2017年6月27日起施行。
新京报记者 王梦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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