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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晋纪委、监察委明确调查使用规范

文章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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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6-09 04:36:59

北京明确对局级干部采取留置措施需报市委主要领导批准,山西明确使用留置措施禁超90日

  新京报讯 (记者沙雪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已有半年,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北京、山西监察委成立以来,各对9人次采取留置措施。两地纪委、监察委还明确了各项调查、审查措施的使用规范,如北京明确对局级监察对象采取留置措施需报市委主要领导批准,山西明确使用留置措施的时间不得超过90日。

  去年11月,京晋浙三地开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日前,《中国纪检监察报》陆续对北京、山西的试点工作进行了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三地监察委的12项调查措施尤其是其中的留置措施如何规范使用,是其中的关注焦点。

  北京市纪委、市监察委制定的《调查措施使用规范》明确规定,采取留置措施需“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调查)”;“市纪委市监察委机关对局级或相当于局级的监察对象采取留置措施的,还需报市委主要领导批准”;“区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处级或相当于处级的监察对象采取留置措施的,还需报区委主要领导批准”。

  《山西省纪委监察委机关审查措施使用规范》对留置措施的适用对象、使用条件、留置场所和时限、审批权限和程序、留置场所的安全保障、被留置人合法权益保护等做了系统规范。

  根据上述规范,使用留置措施应当在指定的专门场所实施,提前做出安全预案,与被留置人谈话、讯问,应在专门谈话室进行;使用留置措施时间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一次,时间不得超过90日。这与之前的调查手段“双规”有所不同,后者基本上没有明确的期限要求。

  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12项调查措施,两地监察委积极探索。北京实践了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鉴定、留置等11项措施,只有勘验检查没实践过;山西各级监察委则坚持应试全试,全面行使获得授权的12项调查措施,包括谈话5652人次,讯问114人次,询问2358人次,查询1697人次,冻结5人次,调取1329人次,查封2人次,扣押46人次,搜查10人次,勘验检查2人次,鉴定18人次,留置9人次。

  ■ 调查措施

  留置措施须保障调查对象饮食和休息

  北京、山西两地监察委自成立以来,采取留置措施均为9人次。其中,北京1名被采取留置措施的涉嫌挪用公款罪的涉案人员,已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衔接顺畅,目前此案已进入审判程序。

  从留置措施使用情况来看,两地首次使用都是在4月份。山西省监察委4月13日通报,对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郭海采取留置措施。这是公开报道中首次出现使用留置措施的案例,但采取留置措施的具体日期不明。北京则是在4月7日首次采取留置措施,当天,通州区永乐店镇财政所出纳李某因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转入个人股票账户用于股票交易,被通州区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

  对当事人采取留置措施,需要经过什么程序?据报道,通州区监察委对李某采取留置措施,是在报经区委同意和立案调查之后。据通州区纪委书记、区监察委主任郑宇介绍,“对留置措施的使用和解除,都是由区委书记杨斌审批的”。

  山西省运城市监察委对运城市林业局调研员张驰、运城市水务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卫典臣采取留置措施,经过山西省监察委批准。据报道,这两起留置案件调查期间,运城市委及时听取案件进展情况汇报,研究案情,分析难点,提出对策,并责成专人就办案安全、审查措施使用等进行实地督导。

  经办郭海案的山西省纪委、监察委第十纪检监察室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案中他们严格维护被留置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申辩权等合法权益,专门为郭海制定了合理的日常起居计划,严格按计划进行调查和讯问,充分保障了郭海的饮食和必需的休息时间。

  ■ 机构设置

  北京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机构平分秋色

  在机构设置方面,北京市纪委、市监察委机关按照监督、审查分设的思路,设立17个纪检监察室,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各8个,第十七纪检监察室专门负责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北京市纪委、市监察委还注重加强信息化建设,设立信息技术保障室,进一步提高科技反腐能力。

  山西省纪委、监察委共设10个纪检监察室,其中1至8室为执纪监督部门,9至10室为执纪审查部门。据山西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副主任贺志刚介绍,执纪监督室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室没有固定联系地区,根据“一次一授权”,负责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

  依据“机构与职能相协调”的原则,山西省纪委、监察委增设两个纪检监察室,暂时负责调查贪污贿赂和失职渎职等问题;省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纳入省纪委、监察委宣传部,成立预防处;反贪局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纳入案件监督管理室,成立案件信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