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小见大
“女博士大闹机场”事件本质上是由于法航提前1小时停止办理登机引发的偶发性消费权益纠纷,其被顶格拘留十天,已经承担了代价,不应被继续污名化和加惩。
6月1日,乘客张某因在武汉天河机场被拒绝办理登机而“殴打”法国航空公司人员的事件,因张某被“追杀”级别的不断提高而发酵。无疑,张某确实有错,即便机场人员服务时不给正脸或恶语相向,都不应打人。然而,过罚必须相当。张某被行政拘留、法航“拉黑”之余,机场还要申请将她列入中国民航黑名单时,机场是否利用炒作所谓打人事件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值得讨论。
本人并非消费者权益至上者,我不反对法航全球拒载张某的决定。尽管航空公司是公共服务企业,但航空业大体上是竞争性行业,特定航空公司有权以任何理由拒绝特定乘客。生意是双方的利益交换,企业有“小肚鸡肠”的权利,不必被强迫服务自己不喜欢的顾客。
但是,这次事件本质上是由于法航提前1小时停止办理登机引发的偶发性消费权益纠纷。张某已经承担了严重的代价,不应被继续污名化和加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扰乱机场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至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的,处五至十日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并不粗壮的女乘客一对一地打了客服两下撒气,即便算是殴打或扰乱秩序,但是否属于情节较重,恐怕也值得讨论。
而天河机场申请将乘客列入中国民航黑名单,则涉嫌滥用了公共服务者的权利。首先,航空公司和机场第一时间张扬该乘客是名牌大学女博士的无关信息,是否意在煽动反精英的民粹情绪予以炒作?其次,航空公司和机场是否有权泄露乘客信息给其他无关航空公司,值得质疑。航空公司可以高度关注航空安全,但本案发生在机场楼内而非运输途中,没有任何理由认为拖家带口的张某会在其他航班上做出损害航空安全和其他乘客安全的行为。
假设张某的信息可以被航空公司合法分享,且只是“仅供参考”,则我不反对“玻璃心”的航空公司各自分别决定拒载张某。但黑名单的运作方式若只是笼统地对乘客贴上“坏人”标签,并试图通过行业组织实施集体惩戒,则第一是对其他航空公司经营自由的限制,第二是对公民自由的极大妨害。杀人犯刑满释放后都未被禁止坐飞机,打了两下机场人员,拘留期满后,反而还不行吗?
□缪因知(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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