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
粉丝捧明星的场子,顺便关注明星代言的楼盘、活动,是一种注意力经济,也是一种消费行为。商家用山寨明星冒充真明星出席活动,则是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是一种欺诈行为。
近日,在苏州举办的一场商业活动中,一名山寨明星“月光伍佰”假冒伍佰出席表演被粉丝识破,甚至引起了伍佰本人的关注。伍佰通过经纪公司发表公开声明,请粉丝们谨防受骗。
其实,类似山寨明星冒充本尊行骗的,在三线小城市泛滥成灾,很多楼盘、商场都请来这类山寨明星鱼目混珠。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普通“模仿秀”和山寨明星有着本质区别,前者只是模仿相关明星的演出,一般不认定为侵犯原唱作者的著作权,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而且也需明确标注不是明星本人,以防止混淆;后者则是彻底盗用明星的姓名权、肖像权以及表演的著作权。
明明不是伍佰,却要冒充伍佰;明明不是韩红,却要冒充韩红。
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再到如今的《民法总则》,公民的姓名权(包括艺名)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都不能盗用,特别是不能用于营利。明星的肖像权,或者用当下的商业术语——IP,是一个明星的核心价值所在,不容染指、侵犯。而山寨明星盗用明星的姓名、肖像,是对明星的严重侵权,也是法律不容许的。
从消费者(粉丝)的利益角度说,粉丝捧明星的场子,顺便就关注了明星代言的楼盘、活动,是一种注意力经济,也是一种消费行为。商家用山寨明星冒充真明星出席活动,就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是一种欺诈行为。说白了,这是把群众当成猴子在耍,用一个“李鬼”糊弄粉丝。
目前,山寨明星“月光伍佰”还在辩解:“因事先不知情甲方公司要聘请的是伍佰本人,所以主持人也就不会表明我是模仿的。”这完全是托词。很多商家请来山寨明星出席,“揣着明白装糊涂”,无非觉得他们“价廉物美”;而山寨明星也不是不知道自己的出场、站台盗用了谁的名义,双方一拍即合、沆瀣一气、联手坑粉丝。
小城市泛滥的山寨明星,本身就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块严重短板。真要让明星本尊一个一个去起诉,可能还面临诉讼成本大、时间久、赔偿额不高的问题,而且能否胜诉也难说。
一些知识产权的执法部门执法,往往只针对侵犯商标权、盗版、盗印等传统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民事维权,力不从心;行政执法,鞭长莫及,这就形成了“破窗效应”,让山寨明星以及无良商家有恃无恐。之前韩红曾被“山寨韩红”逼得露出自己的牙缝自证,希望粉丝“认清商标,谨防假冒”,这透着深深的无奈。
山寨明星已经侵犯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是一种商业欺诈行为。执法部门应该管起来,应纳入侵犯知识产权的执法范围。
□沈彬(法律工作者)
新闻热点
新闻爆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