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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锅贷所实施的间接正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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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16 11:05:11

 田果成 博士 2022年2月27日

摘要:背锅贷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找人背锅的贷款行为,所设计的诈骗结果是当行为人资金链断裂后由背锅人来还钱,让出借人指望背锅人用房产来抵债。在背锅贷案件中,涉及三方:行为人、背锅人、资方,具有诈骗间接正犯的基本要素。本文采用间接正犯的法理分析方法,根据行为人实施背锅贷的行为和背锅人被利用的客观事实,论述了背锅贷满足诈骗间接正犯的构成要件,行为人是诈骗的间接正犯,背锅人是被利用的工具,资方是财产受损失的被害人。

关键词:间接正犯、诈骗、贷款诈骗、合同诈骗、套路贷、背锅贷。

引言:

发生在北京的近二十个涉房诈骗案中的诈骗手段首次被定义为背锅贷【1】。本文将以间接正犯的理论来分析其中的犯罪事实。间接正犯的通俗说法是借刀杀人,刑法学理论给出的定义是:【间接正犯又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还有一种说法:【间接正犯,又称“间接实行犯”,“直接正犯”的对称。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图,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犯罪意思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人。例如:利用精神病人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儿童实施犯罪;利用不知情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等。】

间接正犯不是一种罪名,是《刑法》中定义的某种犯罪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故意伤人间接正犯、诈骗间接正犯、甚至还有强奸间接正犯。本文涉及的诈骗罪的间接正犯是行为人利用了不知情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作为工具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犯罪行为。间接正犯中必然存在三方:行为人、工具、被害人。本文将对背锅贷中客观存在的三方对号入座到间接正犯中去:行为人——平台骗子,工具——房主(背锅人),被害人——资方,本文将论证:

 

  • 房主是不是工具。
  • 诈骗所得的钱是资方的(资方被伤害到了的理由)。

 

解决了以上两个问题,就能理解背锅贷诈骗行为就是通过欺骗手段支配被骗房主对资方实施的诈骗。通俗地讲,就是诈骗平台借房主这把刀杀了资方。

一、论背锅贷与间接正犯高度契合

在现实中,发生间接正犯的案件并不太多。截止到本文完稿时间,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关键词是“间接正犯”+“刑事案由”的裁判文书只有116份;关键词是“间接正犯”+“诈骗”+“刑事案由”的裁判文书就更少,才54份,其中被认定是诈骗的间接正犯的判决只有16例。然而,跟间接正犯相近的教唆案的裁判文书则有113,981份,共犯案有52,955份。

法律人都知道,几乎在每年的法考中都有间接正犯的考题。可是,现实中间接正犯并不多见,特别是诈骗罪的间接正犯。这说明实施间接诈骗不简单,对间接正犯的行为的理解也不易。利用一个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去替人实施犯罪行为可不是件容易的事,对有行为能力的人必须编造足够高明的谎言才能将其诓骗成工具。这个工具来之不易!这对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的智商要求非常高,且有条件实施间接正犯的犯罪行为的事件(编造的故事)也不多见,不是随便一个故事就能把人骗成工具的。似乎诈骗的间接正犯行为太过离奇,也就只存在于法考题中虚构的故事之中。然而,现实中的背锅贷就是难得的间接正犯的案件,且规模之大,令人咋舌,一定是法学界的典型案例,是未来的法考题素材。

北京集中暴雷的近二十个背锅贷发生的客观条件是,金融秩序存在乱象,助贷机构野蛮生长,人们被投资宣传错误引导,金融政策存在漏洞。骗子们抓住了这个千载难逢的机会,巧妙地设计了一个让人背锅去骗钱的圈套——背锅贷。这些背锅贷前无古人,具有明显的突发性,就像新冠病毒让人类措手不及一样,当然,社会从此也许就具有了对背锅贷的免疫力。都暴雷快三年多了,人们还没有还原出客观事实,更没有采用间接正犯的法理分析方法去研究背锅贷,谁是被害人还纠缠不清。只要用间接正犯的法理分析方法,就能认清背锅贷的本质,还原客观事实。

恐怕每一个犯罪行为人都不想直接去犯罪,而采用借刀杀人这样高明的手段犯罪,这样可以隐匿罪行,逃脱惩罚。笔者认为,背锅贷的行为人就是这样的人,他们成功地实现了如此大规模的借刀杀人似的诈骗行为,诓骗到了几千人成为他们实施诈骗的工具,同时还用其精心打造的假象把真相掩盖了起来,就连被骗房主是不是被利用的工具都很难被认定,同时还让出资方庆幸背锅人这把刀伤不了他们,因为他们手里握有背锅人的房产抵押权,损失可以用房产来抵消。这是何等高智商的犯罪!堪称高智商犯罪的极品!堪称现代版的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真实案例。

背锅贷印证了一句话“挣钱的途径写在刑法里的”。实施背锅贷的行为人一定读懂了间接正犯,于是巧妙地设计了他们实施诈骗过程中房主的角色——通过房主去获得钱,即让不知情的房主成为房子抵押贷款人,背上莫名的债务。这样的隐秘手段还能让资方感到安全,让资方意识到即便平台还不起钱也有背锅人的房产来抵债。骗子抓住了出资人的心态:关心的不是贷出去的钱能不能还,而是看中的是背锅人的房产值不值这笔钱,愿意乖乖地甚至违背金融管理政策法规把钱借给这些房主。然后背锅贷还给人们造成了一个假象:借款合同是背锅人签的,钱也到了背锅人或背锅人指定的账上,行为人骗到的钱是从背锅人那里来的。这个假象掩盖了背锅人是被利用的工具、钱是资方的,资方不是案外人而是被害人的真相。如果不用间接正犯的法理来看待背锅贷,很难解开这个真相,生生把整个案件分割成两段法律关系——刑事上“骗子与房主”,民事上“房主与资方”。

二、“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吗?

背锅贷的骗子摸透了传统观念中“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人们心目中牢固的地位,只要让资方明确他们的债务人是谁,且有还款能力(房产抵押),资方当然会放心地把钱借出来。而资方坚信“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就是上当受骗的根本原因。

一种无法律基础的传统观念正在影响着一些学者对发生在北京的大规模背锅贷的认识,把“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种传统观念当作现代社会的道德底线,从而把被骗的房主当成是“套路借”和“套路赖”【2】。该说辞误导人们用简单的“欠债还钱”的观念来审视背锅贷,有悖法律精神。在法治国家里,难道不该深究背锅贷中的资方到底“把钱借给了谁”吗?如果再以“欠债还钱,杀人偿命”作为法律依据,那还有必要谈“正当防卫”吗?

借款的房主与资方在办理借贷的过程中不打交道,骗子与资方的助贷把一切搞定,我们不禁要问:在背锅贷的诈骗过程中,资方到底扮演了什么角色?资方为什么要把钱借给房主?房主是不是“套路借”和“套路赖”?只要用间接正犯的法律理论来分析,就不难得出正确的答案。

三、论背锅贷中房主是工具

1、背锅人被骗的客观事实

在背锅贷中最不容易理解和认定的是被害人是谁,其次是工具怎么被利用的。我们应该看到,2015年到2019年正值国家号召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提倡普惠金融,形成了一个老百姓投资热,金融放贷热、民间借贷热的大环境,再加上存在老百姓对金融诈骗缺乏免疫力的客观状况,背锅贷的骗子们就看准了这个实施间接正犯的诈骗机会。

以中安民生为例,骗子打着以房养老的幌子,诓骗老人们参加以房养老,即把房产交给中安民生去做商业运作,所产生的固定收益作为养老金偿还给老人,并要求老人不得干预他们的商业运作,同时收走了所有老人的银行卡和U盾,控制了整个银行流水。其中铁打不动的事实是,诓骗老人在办以房养老手续的过程中让老人们签下了借款合同,并且不给老人借款合同。整个过程中,老人们根本不知道中安民生拿房产具体去干什么,更不知道这是在帮助李佳豪骗钱。

再以理房为例,骗子打着盘活固定资产、让房产增值的幌子,诓骗房主参加理房,即用房产给中关村移动互联产业网联盟旗下的1000家优质高科技企业融资贷款做担保人(事实上只有几家被齐凯控制的企业,且多为空壳企业)。理房公司和房主签了《理房服务合同》,合同中有约定房主为企业贷款做担保人的明确条款,这让房主确信自己就是担保人。齐凯采用了跟李佳豪一样的手段,让房主去办担保手续时,骗房主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成为了借款人,并抵押了房产。被骗房主自始至终都以为自己是担保人,在不知不觉中被齐凯利用起来替他从资方那里骗到了钱。

2、背锅人不是共犯的充分条件

背锅人是工具,不是共犯,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证:

(1)关于间接正犯中的工具,其法学理论中的构成要件是:

 

  • 当事人是有行为能力的人;
  • 当事人被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

 

在背锅贷中的房主都是成年人,有行为能力。在上述“背锅人被骗的客观事实”中已经梳理了背锅人被欺骗的过程,其结论是背锅人是在被欺骗手段的支配下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成了向资方抵押借钱的借款人,并且继续在被欺骗的手段支配下把钱全部如数转给了骗子。这符合间接正犯中工具的构成要件。

(2)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观故意。

所有房主都抵押了房产,这样冒着身家性命危险去犯罪,与常理不符。

(3)共犯的构成要件——犯意联络。

根本不存在能证明房主与诈骗平台的行为人有合谋的证据。

3、如何理解背锅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主观意识

(1)社会环境

被骗期间正是国家号召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倡普惠金融的时期,有这样的社会环境,老百姓以为房产理财项目符合国家当前的大政方针。

(2)老百姓缺乏法律意识

没有见过或听说过与老百姓相关的金融诈骗案,对于金融诈骗、金融风险,老百姓没有认识,这方面的法律意识更是淡薄,缺乏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涉及房产的诈骗更是没听说过。

(3)把助贷当成资方来信任

当初被骗的过程中,业主把教自己说假话的助贷当成了资方,以为这个过程就是跟资方联系的过程,谁都没有警惕,以为资方要求这样做是为了满足资方的贷款流程的需要,应该配合。说假话就是平台和助贷以欺骗的手段支配房主的结果。

(4)被谎言所蒙蔽

各诈骗平台编造的谎言有所不同,但都大同小异,百变不离其宗,都是为了让房主拿出房产让他们去操作,让房主上当成为背锅人。理房、融房等平台以“担保人”这个幌子极具欺骗性。中安民生以以房养老为幌子,更具代表性,被很多诈骗平台效仿。更有一些小的诈骗平台直接把房主拉到中安民生的宣讲会场,让中安民生的讲师替他们给房主洗脑。

(5)被贷款过程所蒙蔽

当房主相信了谎言后,业务员和助贷就开始了“周到”的服务,所有贷款事宜都冠以“走流程”的幌子,让业主失去了警惕性。助贷冒充资方的身份,下户看房、进行所谓的贷前审查,并且一再告诉房主这是为了走流程,谎称必须按照他们所教的话说才能通过这个流程。

4、关于背锅人应当知晓的问题

有人提出作为借款人的房主应当知晓自己借款,但事实上绝大多数房主不知道自己是借款人,即便是某些房主在被骗的过程中懵懵懂懂知晓要去资方借钱,也没有认识到这是犯罪行为,因为谁也不敢拿出自家的房产参与这个诈骗行为,这是常理。事实上也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房主跟骗子之间存在犯意联络。因此不能因为房主知道要去贷款就排除行为人实施了间接正犯的贷款诈骗。也就是说,即便背锅人知晓去贷款,但并不知晓这是在帮骗子犯罪。

事实上,背锅贷中的不同的平台的房主,且同一个平台中的不同房主,他们知晓的事实差别很大,几乎不存在完全知晓自己要去贷款把钱借出来再借给平台的情况,他们知晓的是如下事实之一:

 

  • 利用房本去理财,帮助那些优质的用款企业融资;
  • 用自己的房本去给用款企业贷款做担保。
  • 知晓的是做以房养老或房产增值,不知晓要贷款。
  • 平台或骗子要贷款,用一下房主的房本;
  • 知晓自己去贷款,但不知晓要通过非法手段去骗出贷款。

 

四、论背锅贷中资方是被害人

1、资方成为被害人的客观条件

资方都是平台骗子找来的,具备间接正犯的必要条件。至于资方知不知晓钱要流向平台,有没有跟骗子串通勾结,是不是善意的第三方,都不是成为被害人的必要条件,也不是诈骗行为的间接正犯的构成要件。资方知晓钱的去向,更能说明资方被骗;资方不知晓钱的去向,并不能排除其被骗的客观事实。诈骗行为人的诈骗目的就是钱,且也骗到了钱,资方是当然的被害人。

2、资方成为被害人的主观条件

尽管在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是不需要主观理由的,然而在背锅贷中资方成为被害人也并非无缘无故,都是有其主观原因的。

背锅贷这样的间接正犯的犯罪过程并不简单,首先,被骗房主都没有接触过资方,都没有经过一个必需的正常互认过程,资方没有履行审慎职责,房主与资方没有形成正常的借贷关系;其次之一,很多资方尤其是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也是有责任的,见房就贷是他们的惯例。还有很多违规放贷的人混迹其中,争先恐后地把钱借给背锅人,从而获得高息。这些社会现象和资方的主观意识为背锅贷提供了实施诈骗的有利条件;其次之二,金融大环境中的不良现象也给骗子提供了诈骗机会,是资方被骗的客观条件,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典当行、个人银主缺乏法律风险意识是很显然的,贷前他们不跟房主接触,盲目相信助贷,他们甚至都不知道把钱借给了谁,只知道抵押的房产是真的,要把钱打给借款合同上约定的账号。所有向金融机构的贷款都是经营贷,可是收款账号全是个人账号,难道这也过得了贷前审查关吗?其次之三,暴雷后,大量资方,尤其是信托公司,把债权转让给了其他人,这些受让人都是助贷,为什么这些接债权的受让人要接收债权,他们是接盘侠吗?不是,因为他们放出去的钱本身就是自己的,这些助贷在给自己助贷。

我们应该特别注意,背锅贷就是“利用不知情的人实施犯罪行为”。在背锅贷中从金融机构贷款的过程中,全部存在造假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对贷款诈骗的定义,凡是向金融机构有造假行为,就触犯了贷款诈骗罪。这种利用他人实施的贷款诈骗就符合间接正犯的特征,是贷款诈骗的间接正犯。

综上,资方被伤害的根本主观原因就是见房就贷,审核缺失。

3、关于资方手里的房产抵押权

我们必须认识到,在立案之时已经失去了钱的不是房主,而是资方。资方的钱已经没有了,不能肯定资方一定能用房产抵押权挽回其损失。对于任何通过抵押物来还债都还有一个法律过程:仲裁委、法院裁决、法院执行,在这些过程中还要认定抵押权是否有效。如果现在就认定资方没有损失,那就为时过早,没有法律依据。资方获得的抵押权是否是骗子实施诈骗的结果,是刑事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

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资方要在刑事案结束后通过民事诉讼来挽回损失,这就已经说明资方在刑事案中已经损失了财物。

已经立案的背锅贷中,有几千户被骗房主,要靠民事诉讼来解决问题的话,在民事诉讼中不可能都输,对于那些打赢官司的房主,抵押权无效,债权无效,就会出现下面讨论的悖论现象。

五、可能出现的悖论

假如刑事判决结果背锅人是被害人,一定会出现一个悖论结果:背锅人成了被害人,每个被害人就应该获得一笔追赃挽损的赔偿,同时也将面临资方追债的民事诉讼。然而,在由此产生的所有民事诉讼中,不可能所有的背锅人都败诉,总会出现像王光宇案中的杨某燕和曾某明那样的幸运儿——胜诉,免除债务,不用向资方还钱了。那么,问题来了:这些在刑事案之后打赢民事官司的背锅人就太幸运了!不仅没有损失,客观上已经获得了两笔收入——已经获得的5-6%的担保收益或以房养老收益+刑事案后收到的追赃挽损赔偿金(哪怕只有一分钱)。这是一个什么逻辑?刑事案中的被害人不仅毫发无伤,还有收益!这样的定罪显然不准确。

六、中安民生案的关键客观事实和证据

1、在中安民生案中,李佳豪要骗资方的动机和做法就在【《委托服务合同书》第一条“资产养老”计划的含义】之中。

【“资产养老”计划的含义:

(1)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产委托乙方用于投资管理,由乙方委托金融机构实施合法运作,乙方将投资收益的一部分分配给甲方;

(2)甲乙方之间不存在资金借贷关系,因此也不存在资产所有权抵押关系。

(3)乙方承诺确保甲方对该合同所涉及资产所有权及其完整性;

(4)为了防范乙方在金融领域运作时发生意外的不良情况,乙方向甲方另外提供一份对本合同所涉及资产所有权及其完整性的担保。

(5)甲方不得干预乙方在金融领域的合法运作方式和采取某些金融运作技巧。】

这个资产养老计划的含义可以解读出:

(1)房产养老的老人将房产委托给中安民生用于投资管理,不是资金投资,是房产投资。(注意:现实中,根本就不存在房产投资,房产投资纯属李佳豪利用了中央35号文件,编造出来的谎言。)并且这里所说的金融机构其实就是本案中的出资方。

(2)房产养老的老人没有把钱投资给中安民生。中安民生骗到的钱哪来的?显然不是从老人那里获得的,而是利用房产去“运作”出来钱的。

(3)中安民生承诺了保证老人的房产安全。

(4)为了保证老人的房产安全,中安民生给老人的房产提供担保,加深了老人们在认识上出现的错误——把房产抵押权交给中安民生就能领取养老金。

(5)老人不得干预中安民生的“合法运作”,说明老人跟钱无关。

2、还有一个证据在何声扬给李佳豪的公开信中。

暴雷后,李佳豪与其共犯何声扬狗咬狗,2019年3月18日何声扬逃往国外之前给李佳豪的公开信中说道:【您从资方那里拿的回扣就按一个点来算,你就贪污了六七千万,金融部员工做完单,还得贿赂您,您拿了多少钱您自己没数吗?】这说明:

(1)李佳豪能从资方那里拿回扣,李佳豪隐藏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身份——在资方面前他有一个助贷的身份。

(2)李佳豪与资方之间并没有隔着老人,而是老人与资方隔着李佳豪。

(3)资方以为老人就是借款人,所以资方被李佳豪骗了。

(4)金融部的员工拿什么来贿赂李佳豪?难道是拿李佳豪发给他们的奖励来贿赂李佳豪吗?哪有私营企业的员工贿赂自己老板的?这不合常理。显然说明金融部的员工能从资方那里挣到黑钱,资方与中安民生案有关系。

(5)中介骗资方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

3、老人的银行卡和U盾都被中安民生控制。

李佳豪找来的资方,并在其全程操控之下让资方把钱打入了不受老人控制的银行卡,这些钱不被老人控制、处分,因此不属于老人。

4、老人们目前还没有损失

老人的房产抵押权虽然在资方手里,但到目前为止房产的所有权仍属于老人。只有当刑事判决认定老人是被害人之后,刑事案件与资方无关的前提下,资方起诉老人,民事法院判决老人需要向资方偿还“借款”,老人都没有偿还能力,必将会出现大量的房产被法院强制拍卖,到那时老人才真正要损失房子。本来是没有损失的老人,在法院刑事案件结束之后,老人才会失去房产。这样在刑事判决之后,被害人的房产才能转移到另一个诈骗行为人找来并欺骗的当事人,这样的被害人认定在法理上说得通吗?

结论:

把发生在北京的大规模的涉房诈骗案称为背锅贷是有根据的,如果再采用间接正犯的法理来看待这些案件就不难理解被骗房主作为工具的背锅人角色,资方是被害人角色,行为人是包括贷款诈骗在内的诈骗间接正犯。

【1】一种新型诈骗行为——背锅贷,田果成,余丹,法制与社会,2021-08(下)。

【2】规范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过渡期应关注的几个问题,丁军,张莉;何砚,区域治理,No.17,2021-04-23,总第34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