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经-看见河北网 > 创富故事 > 正文

东海证券理财产品销售谜局:合同不用客户签字

文章来源:
字体:
发布时间:2013-12-25 15:52:34

记者询问是否确定与霍先生签订了合同时,东海证券工作人员并未正面表态,而是表示霍先生申购成功,肯定是走了完整的流程

本报记者田运昌

总部位于上海的东海证券,今年的业务经营可谓麻烦不断。首先是今年3名保代跳槽以及总裁助理挂冠离职;其次,即便东海证券紧锣密鼓为IPO准备,但是股东涪陵电力仍执意挂牌出售;其三,东海证券经历2012年资管业绩“滑铁卢”之后,2013年仍萎靡不振,近期还有东海证券客户直指其内控缺失。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2年前在东海证券大力宣传下,北京的霍先生花费40万元购买了东海证券发行的一款理财产品,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 40万元支出后,收获的竟是欺骗、罔顾和损失。

无理财合同?

日前,本报接到霍先生发来的一份致监管机构的请求书,内容详细陈述了其从购买东海证券发行的“东海证券东风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称“该计划”)至今的经历。

根据请求书的描述和霍先生口述,事情的起因是,2011年5月的一天,他接到东海证券推销电话,电话的另一端称东海证券旗下理财产品东风1号至东风4号均收益优厚,目前开放申购东风5号计划,年化收益率超过12%,这让原本打算购买收益率12%理财产品的霍先生动了心。

2011年5月11日,霍先生来到东海证券北京亚运村营业部购买东海证券做管理人的“东风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项下产品。付款购买之前,他注意到,该计划并未向其展示计划说明书,也未要求其签订合同和计划说明书,只要求其先打款。当时他对这个问题提出了质疑,营业员的回复是,当日已是该计划的截止日,机不可失,先占个坑要紧,说明书和合同可以后续补回来。

既然是在东海证券的营业部,又是公司营业员的回应,霍先生也就不再迟疑,随后其立即通过银行划账40万元,购买了40万份该计划。霍先生以为几天后便可以补签合同并完成所有手续。

但是霍先生未料到的是,此后他多次致电该营业员,均被告知以往购买这种计划均没有签订合同和计划说明书、其他投资者也不签署,因此该计划对霍先生也是不用签署。霍先生感到这种说法让人匪夷所思。

霍先生本身从事法律工作,自然明白《合同法》在金融业务中的重要性以及无合同的后果。霍先生通过网上搜索后,在东海证券官方网站找到了该计划的相关说明书和合同,但是无法理解为何有合同却不执行签订,此外他还发现,该计划可能存在超出开放期吸纳资金参与该计划、该计划未能履行将费用计提逐项向投资者提示的义务等问题或嫌疑。

此后,霍先生忙于工作,时不时催促上海总部赶紧补加合同或者退款,但是对方始终没有回应。直到2013年,霍先生发现,该计划的经营每况愈下,累计净值甚至一度跌到低于0.7元/份,亏损额30%以上,这一结果加剧了霍先生维权的紧迫感,于是在2013年6月特发专函警示东海证券关注并督促其采取相应行动整改。

霍先生表示,即便该专函发出后,东海证券也未主动与霍先生沟通联系解决此事,并且东海证券北京营业部与上海总部之间相互推诿,东海证券北京营业部称上海总部会解决此事,而上海总部又迟迟不联络霍先生。

直到2013年9月底,东海证券才派专人从上海来到北京,霍先生原本以为是一次双方互相了解彼此诉求和进行解决方案深入探讨的好机会,但东海证券方面却一再声称自己“没有做错什么”,双方仍是不欢而散,继续僵持的状态。

霍先生已是身心疲惫,他告诉记者,在今年其与东海证券方面沟通过程中,相关人员对于《合同》及《说明书》是否签署有两种截然不同、自相矛盾的说辞:其一,《合同》及《说明书》已经签署并交付给霍先生;其二,《合同》及《说明书》无需签署,而对于其要求东海证券出具书面回复的要求,不论东海证券北京方面还是东海证券上海总部派来的人士均予以一口回绝。

总之,霍先生认为, 东海证券在沟通中所表现出的对投资者利益的罔顾,且没有任何解决问题的诚意。一怒之下,12月初霍先生向监管机构发出了请求书,要求对此事进行行政调查。

双方各执一词

如果霍先生在向东海证券购买理财计划时,没有看到计划说明书和合同,诚然将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据证监会第87号令《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5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第19条和第55条都规定,证券公司在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时,应当提交产品说明书,同时置备于证券公司及其他推广机构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营业场所。

同时记者翻阅《合同法》第52条显示,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合同视作无效;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东海证券负责投诉的人员在电话中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公司的资管项目相关的说明书合同都有给客户看,都会展示给客户,也都会要求客户签字,按照正常的流程办理。

针对霍先生的问题,该人员表示,霍先生曾发来过函件,公司已经核查了销售手续以及流程,也已经回复给了霍先生,随后也做过沟通,霍先生并没有索要合同复印件的要求,能解释的都已经给霍先生解释了。

但是记者询问是否确定与霍先生签订了合同时,该人员回避直接的表态,而是表示霍先生申购计划成功,肯定是走了完整的流程。

当记者告知东海证券的回馈时,霍先生表示上述说辞不值得一驳,希望相关部门尽早给出调查结果。